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,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和利用效益,根據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,結合我校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學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,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基本條件,是培養人才,保證教學、科研、行政辦公、生活后勤等項工作順利進行,辦好學校的物質基礎。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,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,明晰產權關系,合理配備并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,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和完整。
第二章 固定資產的范圍和分類
第三條 一般設備單價在500元以上,專用設備單價在800元以上,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,能夠獨立使用,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屬于固定資產。單位價值雖不足規定標準,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,按固定資產處理。
第四條 學校各部門不論是通過何種經費購得設備(包括自籌、捐贈、自制等);均屬于學校財產,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。
第五條 固定資產按以下分類進行管理。
1、土地。指學校所有的經營場地。
2、房屋及建筑物類。指房屋、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。房屋包括教學和科研用房、行政辦公用房、職工生活用房、食堂用房、鍋爐房等;建筑物包括道路、圍墻、等;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筑內的電梯、通訊線路、輸電線路、供水設施道等;
3、交通運輸設備。主要指學校的車輛。
4、教學儀器設備類。指各種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。包括各種儀器和機械設備、實訓室的設備。
5、辦公電子設備類。指辦公和事務用的通用性電子設備;
6、家具及其他類。指學生桌椅、床、辦公桌椅、柜、沙發、茶幾等;
7、圖書文物類。指圖書館(室)、閱覽室、資料室的圖書資料等;
8、文藝體育設備。
9、公共設施。
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體制
第六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歸口管理。后勤處是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職能職權部門,其職責是:
1、負責全校固定資產產權界定、資產評估、清產核資等項工作;
2、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,實施產權管理,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;
3、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的配備使用標準、年度計劃,并組織實施落實;
4、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建檔建卡。
5、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驗收、調撥、調出、丟失、損壞、報廢的審批及處理;
6、對各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;
第七條 各處室是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單位,在資產管理處授權范圍內,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。行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,對本單位的固定資產負有全面的管理責任。其職責是:
1、認真貫徹執行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,制定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,加強規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;
2、對本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,在學校規定的權限內有調配權,但需到后勤處備案,必須保證學校資產的安全和完整;
3、配備專職和兼職固定資產管理人員,管理好本單位固定資產的賬、物,根據學校資產管理部門的要求,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清查,保證賬、物相符,認真做好有關資產管理的各種統計報表工作。
第八條 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,工作調動或離職時要實行嚴格的交接手續,賬、物清點無誤后,簽署交接文書,經資產管理處備案后方可調動或辦理離職手續。
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計價
第九條 固定資產計價標準
1、購入、上級主管部門劃撥的固定資產,按實際支付的買價、調撥價以及運雜費、保險費等計賬;
2、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,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賬;
3、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改建、擴建的固定資產,按改建、擴建發生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賬;
4、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,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證記賬;
5、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,不能查明原價值的,按照估價入賬;
6、盤盈的固定資產,按照重置完全價值入賬;
7、已投入使用,但尚未辦理驗收手續的固定資產,待確定實際價值后,再進行入賬;
第十條 固定資產不實行折舊,按原值入賬。
第十一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,不得任意變動固定資產賬面原值: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的;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的;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的: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暫估價值的;發現原來記錄固定資產價值有誤的。
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價值變動,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辦理,并對固定資產有關賬目作相應調整。
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
第十三條 添置固定資產必須根據學校發展規模及學科設置情況,按照教學、科研、行政辦公、生活服務等方面的需要,全盤規劃,保證重點。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,避免重復購置,積壓浪費。
第十四條 購入、調入和自制的固定資產,不分單位、不分經費來源,統一由資后勤處組織驗收(屬于技術設備的協同技術部門共同驗收),驗收合格后,由后勤處根據驗收單等憑證入賬。
第十五條 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,由資產管理處辦理接收和交接。并開具固定資產交接單、捐增協議、發票或固定資產盤盈報告單等憑證,資產管理處根據憑證,辦理入賬手續。
第十六條 新增固定資產一律持購貨憑證等相關證件(須有單位負責人、經辦員、領用人簽字)到資產管理處辦理驗收,登記固定資產編號、入固定資產賬;經驗收人員及主管負責人簽字之后,財務室方可辦理報銷手續。未經資產管理處辦理上述手續的,財務室一律不能辦理其它手續。
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的減少變動(變賣、盤虧、報廢、丟失、損壞)都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。全校各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,其產權歸學校所有,處置權歸后勤處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固定資產報廢、變賣、串換或私分。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手續完備后,由資產管理處組織回收、處置或授權歸后勤處處置。
第十八條 對使用部門長期閑置、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資產,后勤處有權進行處置或調劑。拒絕處置、調劑的,資產管理處可建議學校對其進行相關的處理。
第六章 固定資產的管理
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、驗收、入庫、發放、使用、保管、維修保養及處置等項工作,都要有專人負責,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。
第二十條 建立固定資產賬目管理制度,做到賬物相符、賬賬相符。后勤處建立全校統一的固定資產一級賬。各部門也要建立所管固定資產明細賬,準確記錄所管范圍的固定資產的數量、價值增減變動情況。各處室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所管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報給后勤處。
第二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,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資產管理職責,切實管好、用好學校的固定資產。各使用單位要妥善維護和保養好自己所占用的固定資產,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財產的完整。對使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,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。
第二十二條 對利用學校固定資產進行非法經營活動、未經許可擅自處理、變賣學校資產的收入,后勤處有權代表學校予以沒收,并對有關責任人按相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建議學校給予紀律處分。